在双方已经签订了合同之后,那么就应当依据合同中的内容来进行履行,如果是在权债务合同的话债务人必须要对债权人发生债权履行,如果债务人懈怠于债权造成债权人损失的话,就有可能发生
代位权,那么什么是合同上的代位权?合同代位权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咨询金华债务官司律师什么是合同上的代位权
合同代位权指在债务人行使债权时,发生懈怠而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代债务人行使其债权的权利。《合同法》第73条规 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
咨询金华债务官司律师代位权的特点
1、代位权是债权人代替债务人向债务人的债务人(即次债务人)主张权利,体现了债的对外效力。
2、代位权是一种法定债权的权能。
无论第三人是否约定,债权人都享有此种权能。
3、代位权是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的权利。
4、代位权在内容上并不是对于债务人和第三人的请求权。
在内容上,代位权是债权人为了保全债权,而代替债务人行使债务人的权利,而且不能就收取的债务人的财产优先受偿。
咨询金华债务官司律师合同代位权的构成要件
(1)存在着两个合法的债权。该两个债权是指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以及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的债权。既然代位权是债权人债权的对外效力和权 能,债权人必须对 债务人享有合法的债权,或者说存在着合法的债权。如果债权债务关系不成立、被 宣告无效、被解除等,债权不仅不存在,代位权就无从谈起。既然代位权是债权人代债务人行使债权,债务人必须对第三人存在着有效的债权。
(2)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怠于行使债权,是指债务人在债权的行使上有懈怠行为,或者说应当并且能够行使债权而不去积极行使债权,以满足债权人的债权。如果债务 人已经向第三人主张权利或者已经向法院提起了诉讼,只是由于第三人的原因而尚未实现权利,则不属于怠慢于行使权利。
(3)债务人对债权的怠于行使损害了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致使债务人没有其他财产偿还债务的,可以认为构成了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怠于行使债权。
(4)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就是说,代位权行使的范围以达到保全债权的程度为必要,这要从两个角度进行分析:一方面,债务人没有适宜于还债的其他财产,致使债权人的债权有不能实现的危险;另一方面,债权人行使债务人的债权的范围要适度,以满足其债权为限,其范围不宜过宽,否则就是滥用代位权。
本文对于这个问题有详细的内容介绍这是需要了解清楚的问题。合同代位权指在债务人行使债权时,发生懈怠而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代债务人行使其债权的权利。如果您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卓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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