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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金华什么时间可以行使代位权

2020-09-15 09:05 来源:zlw003
核心提示:代位权属于债务中权利的一种,代位权的行使需要伴随着一定的条件,代位权是为了稳定债权人的地位所存在的。那么什么时间可以行使代位权?代位权执行对象的范围是

代位权属于债务中权利的一种,代位权的行使需要伴随着一定的条件,代位权是为了稳定债权人的地位所存在的。那么什么时间可以行使代位权?代位权执行对象的范围是什么?
 
什么时间可以行使代位权
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必须到期,债权人才能主张代位权,这是代位权行使的时间界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一般必须两个债权均已到期,但在特殊情况下,要求债权人所享有的债权必须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绝对到期也是不合理的。《日本民法典》和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都规定,虽然债务未届履行期,但债权人专为保存债务人权利的行为,如时效中断、申请登记、申报破产债权等,债权人都可以代位行使。之所以允许债权人提前行使代位权,主要是出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如果债权人必须等到履行期届满后才能主张代位权,则可能使债权人原本应有的权利丧失,而一旦出现这种情况,等履行期届满后再行使代位权已丧失意义。故在例外之情形下,允许债权人在履行期届满前行使代位权,是合理的而且必要的。
 
代位权执行对象的范围是什么?
(一)代位权执行对象的范围
1、纯粹的财产权利。
除债权外还包括物权及物上请求权、以财产利益为目的的形成权等。
2、主要为财产上的利益而承认的权利。
如对重大误解等民事行为的变更权或撤销权;
3、诉讼上的权利。
如起诉权、申请强制执行权等。
但是,专属于债务人的权利,不得转让、不得扣押的财产权以及非财产权都不能成为代位权的行使对象。
(二)对象被执行的条件
1、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
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是指债务人应当行使、能够行使但是不行使其权利。所谓应当行使是指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已到期,若不及时行使,则权利可能消灭或丧失;能够行使是指债务人客观上有能力行使;不行使是指债务人客观上消极不作为,而不论其对该不作为是否有过错。怠于行使必须是债务人到期根本不行使权利,如果债务人行使了,即使其行使的方法不当或结果对债权人不利,债权人也不得主张代位权。否则,就是对债务人的不当干涉。
2、须债务人履行债务迟延。
一般来讲,对尚未届至履行期的债权,债权人有无不能实现债权的危险难判定。此时允许债权人行使代位权,难免导致债权人权利滥用,对债务人颇不公平。故债务人的债务履行期未至,不发生债权人代位权。但是,即使债务人的履行期限还未到,债权人为保存债务人权利的行为,如申报破产债权,仍然可以代位行使。如果这时候还不允许债权人代为保存权利,则权利就会消灭。
3、须有保全债权的必要。
我国《合同法》中仅以“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对债权人造成损害”视为保全的必要。法律设立代位权制度的唯一目的是为了保障债权的实现。如债务人现有财产足以清偿债务,债务人直接以强制执行来实现债权即可,没有必要行使代位权。
保全债权的必要是指债权人的债权具有不能实现的危险,即以债务人的财产是否不能或不足以清偿债务为标准。债务人不行使权利,只有害及债权人债权实现的时候,才符合其行使的要件。
所谓“害及债权人债权实现”不一定是指债务人没有资力,有时即使债务人有资力,但是债权人的债权仍然可能得不到实现。
 
本文对于这个问题有详细的内容介绍这是需要了解清楚的问题。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必须到期,债权人才能主张代位权,这是代位权行使的时间界限。如果您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卓律网金华债务催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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