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债权人可以行使代位权履行债务人的债权,通过代位行使债权实现债权人的权利,行使代位权是有一定条件的,那么尚未届满至履行期间的债权可以行使代位权吗?
代位权属于保全债权还是实现债权?
尚未届满至履行期间的债权可以行使代位权吗
《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合同法》生效日期为2020年12月31日止,届时此条例被《民法典》所替换,相关的司法解释也会失效,《民法典》生效前的规定:
依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条件是债务到期,如果债务在履行期间的,不得行使代位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七十三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代位权属于保全债权还是实现债权
1、代位权是对债的相对性的突破而不是否定。我认为债的相对性是债的本质属性,其只能被突破而不能被否定。
2、代位权制度的根本目的是维护交易安全而不是对债权人的“特殊保护”。
3、代位权的直接目的是为了解决债务人“沉睡于权利之上”的问题。故该制度的社会功能具有局限性。不应过分夸大其作用。
一项新的法律制度的产生,只要其脱胎于既有法律制度体系,功能如果只是对既有法律作必要补充或修正的话,立法者则必须衡量该新制度对既有法律体系的破坏程度,并尽量将破坏局限于最小范围。为一项制度的效能而破坏整个法律体系的完整性是极其危险的。将代位权视为债的保全而非债的实现则是找到了新旧法律的最佳结合点,既保护了交易安全又不至过度破坏既有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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