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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婚姻家庭律师在线咨询欺骗性质的离婚诉讼调解有效吗

2020-09-12 15:40 来源:zlw003
核心提示:现实社会离婚的情况是比较多的,很多的夫妻在一起总是有很多的矛盾,甚至出现欺骗性婚姻,这是比较恶劣的,那么欺骗性质的离婚诉讼调解有效吗?相关法律规定有什

现实社会离婚的情况是比较多的,很多的夫妻在一起总是有很多的矛盾,甚至出现欺骗性婚姻,这是比较恶劣的,那么欺骗性质的离婚诉讼调解有效吗?相关法律规定有什么?
 
一、金华婚姻家庭律师在线咨询欺骗性质的离婚诉讼调解有效吗
调解是否有效还需要看当事人的态度是怎样的。
人民法院针对离婚案件的不同性质,将采取不同的调解步骤。
1、一般离婚案件
一般离婚案件是指审判人员在调解开始和结束时,均认为原、被告符合或不符合离婚的法定条件,审判人员只做和好调解或离婚调解的离婚案件。
对于一般的离婚案件,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工作分为三个阶段:
(1)调解动员阶段。即审判人员向双方当事人讲解有关的法律规定,针对当事人的认识水平和当事人态度进行教育疏导,动员双方通过协商解决纠纷。
(2)协商调停阶段。双方当事人交换意见,审判人员或协助调解的人员居间调停。
(3)调解结束阶段。当事人就离婚或不离婚达成协议(达成离婚协议的还必须在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和子女的抚养义务的分担问题等方面同时达成协议),审判人员将协议的内容如实记入笔录,经双方当事人认可后签字盖章,调解即告成立。
在调解未能达成协议的情况下,审判人员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作出不同的处理:
一是如果是开庭调解不成的,审判人员在宣布调解结束的同时,应当告知人下次调解的时间或下次审判的时间。
二是如果是开庭审判中经调解仍达不成协议的,审判人员则可以宣布调解结束,直接理入下一个审判阶段,审判人员还可以当庭宣判,或者是告知当事人宣判的具体时间。
2、复杂离婚案件
复杂的离婚案件,是指审判人员在调解前对原、被告是否符合法定离婚条件难于一时作出判断的案件。
对这种离婚案件的调解分为:
(1)进行以夫妻和好为内容的调解。如果经过调解动员、协商调停两个阶段后,当事人双方仍不能调解和好,并且审判人员在以夫妻和好为内容的调解过程中,发现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符合法定的离婚标准,应当准予离婚。
(2)审判人员接下来应开始进行以离婚为内容的调解,再重新按调解动员、协商调停。结束调解的步骤依次进行。
 
二、相关法律规定(《婚姻法》于2020.12.31失效)
《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八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
 
调解是否有效还需要看当事人的态度是怎样的。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读者可以到卓律网进行咨询,卓律网有金华婚姻家庭律师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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